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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手持对方公司加盖真实印章的合同,最终却输了诉讼!为什么?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大多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不是只关注合同尾部对方公司加盖的印章真实?

大多数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是不是根本不关注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签字?

如果你的回答是肯定的,那么你肯定也会疑惑为什么手持加盖了对方公司项目印章的合同,而且对方公司没有否认加盖项目印章真实性的情形下,人民法院为什么会判决公司不承担责任时?

那么先让我们先一起来看一个真实的案例:

XX租赁站系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XX。贺XX与XX工程公司下属的项目部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劳务合同》,参与XX工程公司XX项目的工程施工。

XX找到杨XX的租赁站,告知因为做XX工程需要租赁物资,租赁站就告诉贺XX可以签订合同,但必须让工程公司作为合同承租方在合同上盖章才可以。后来贺XX在《碗扣支架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签名处签名,在贺XX签名按押及签署时间下方加盖了XX工程公司项目部的盖章,在合同第一页内容下方也加盖了工程公司项目部的盖章。合同签订后,租赁站按约向贺XX提供了碗扣支架等材料。后来因贺XX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也未按合同约定归还全部碗扣材料,租赁站讨要租金时直接将XX工程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

这场诉讼经历一审、二审、再审等多次诉讼程序,前前后后历时2年多,租赁站手持XX工程公司真实项目部印章的合同,但最终却输了诉讼!到底为什么人民法院判决XX公司不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呢?

其实这个案子就是我们日常经常遇到的“真人假章”(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的人加盖假公章)或者“假人真章”(无代表权或者代理人的人加盖真公章)等“人章不一致”的情况,那么人民法院究竟是如何处理类似合同的呢?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认为公章之于合同的效力,关键不在公章的真假,而在盖章之人有无代表权或者代理权。这个案子中,因为一开始租赁站就知道贺XX根本不是XX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具备合法的授权,那么即便加盖的印章是公司项目部真实的印章,也因为合同中盖章之人贺XX没有合法代理权认定合同对XX工程公司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反之,有代表权或者代理权的人即便加盖的是假公章,也应当认定其构成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其代表公司从事的民事行为会被认定为有效,由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那么作为企业经营者,我们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又该如何避免出现类似的纠纷呢?我们律师团队建议公司经营者或者法务工作人员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格外注意以下几点:

一、尽量要求对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中签字。法定代表人根据法律规定无需另行授权,就可以一般性地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根据签字等同于盖章的司法规则,只要有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而并非本人名字签订合同的,就可以认定为公司行为并由公司承担法律后果。

二、严格审查合同中签字的委托代理人是否具备合法的授权。委托代理一般是一事一授权,代理人的变动性比较大。在公司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形下,代理人根本就没有代理权,其与所谓的被代理人之间并没有任何联系。所以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严格审查委托代理人是否持有委托书?其持有的授权委托书是否有公司盖章、法人签字?授权委托书中的委托事项、委托范围是否与合同约定内容一致?

三、合同中加盖的公章种类与文件种类要尽量相匹配。公司印章种类很多,常见的就有公章、财务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等。日常交易签订合同时,要注意公章的种类与文件的种类要相匹配,否则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效。比如,借款合同加盖公司项目资料专用章就不太符合交易习惯,但如加盖公司财务印章就在情理之中了。

 本文作者:李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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