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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诉讼外和解并撤回上诉,执行依据是和解协议还是一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4-07-26 来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案例:

 A公司从事废品收购业务,与B公司存在多年业务合作关系,2010年,两公司对账核算,确认B公司欠A公司货款共计250万余元。因多次催要无果,A公司于202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B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A公司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B公司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B公司与A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了B公司的还款计划,同时A公司同意放弃支付利息的请求。后B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中院裁定准予撤诉。

此后,因B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A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人民法院对A公司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B公司则向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中级法院于作出复函认为:根据A公司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律师释法:

本案中,B公司对于撤回上诉的法律后果应当明知,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其撤回上诉,则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虽然二审期间两公司在自愿基础上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对相关权利义务做出重新约定,但该和解协议属于双方当事人诉讼外达成的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制作调解书,不具有强制执行力。B公司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违背了双方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故对其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主张不予执行原生效判决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诉讼外和解协议后撤诉的,当事人应当依约履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一审生效判决。这既尊重当事人对争议标的的自由处分权,强调了协议必须信守履行的规则,又维护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

 

 

**二审期间意外和解,诉讼画上句号:和解协议还是一审判决书,谁才是执行的“指挥棒”?**

在漫长且复杂的法律诉讼道路上,有时当事人会在二审期间突然达成诉讼外的和解,从而决定撤回上诉。但这时,一个问题便摆在了我们面前: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与先前的一审判决书,究竟谁才是执行依据的“领头羊”?

简而言之,就是当双方选择和解而非继续诉讼时,法律执行是遵循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还是按照一审法院的判决来进行?这不仅仅是一个程序问题,更涉及到双方权益的切实保障。

和解协议,作为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结果,往往更加贴近当事人的实际需求。而一审判决书,则是法院在听取双方意见后作出的法律裁决,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但二者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产生冲突,特别是在和解内容与一审判决不完全一致时。

那么,面对这种情况,执行依据应该如何选择?是坚守法律判决的权威,还是尊重当事人的和解意愿?这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探讨,以找到最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公平正义的执行方式。

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市民,在涉及法律诉讼时,要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合理、合法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尊重法律判决和和解协议的效力,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本文作者:李银凤

0374-2693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