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本案件申请恢复执行,是否受申请执行时效限制?
案例:
A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乙公司与被执行人甲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根据乙公司申请,于2015年12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明确乙公司如发现甲公司具备执行条件,可申请恢复执行。2019年6月,乙公司向A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甲公司认为,乙公司在2015年主动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再次恢复执行应当在二年以内,而乙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已超过申请执行期限,其申请不应予以准许,并以此向A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那么,甲公司的意义能否得到支持呢?
律师释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等相关规定,人民法院裁定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虽然可以对执行案件作结案处理,但该行为并不消灭债权债务关系和执行依据执行力,亦不代表执行程序的彻底终结,执行案件实际仍处于“执行过程”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中,A法院作出执行裁定,以被执行人甲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明确乙公司在被执行人甲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为由,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下,乙公司向A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因此,甲公司的异议不会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制作裁定书,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执行的债权情况;
(二)执行经过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三)查明的被执行人财产情况;
(四)实现的债权情况;
(五)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人后,执行案件可以作结案处理。人民法院进行相关统计时,应当对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与其他方式结案的案件予以区分。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应当依法在互联网上公开。
第九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执行法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的五年内,执行法院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并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执行法院应当及时恢复执行。
本文作者:李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