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关系紧张,产生劳动争议是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尤其是经营困难期间不可避免的境况,用人单位只有正确处理用工关系,才能避免日后产生纠纷。为此,在企业经营困难时期,可采取一些措施,一方面起到缓解用工压力作用,另一方面便于将纠纷隐患化解于事前。
1与员工协商停工、待岗
为保证企业复工后正常的生产效率,同时也为挽留人才等原因,停工、待岗是企业经营困难时的做法。采取停工、待岗方式时,会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的变更,此时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对于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没有正常提供劳动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措施。
NO.2裁员
企业通过撤并部门、岗位后仍无法妥当安置员工时,可通过裁员来度过经营困境。对此,用人单位可通过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这是最好的解决方法。对于协商不成功的可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采取裁员措施。与此同时,法律对裁员也作出了一些限制,如裁员人数不得超过一定比例、需要向工会进行说明等。裁员时企业同时需要注意不得违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形。
NO.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的协商内容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的协商不同,此处协商是针对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进行协商,并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只要是协商了,未对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NO.4终止合同
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依照本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但需要提供解散的决议、解散实施方案、解散通知以及按规定成立清算小组进行清算等证明确实解散的相关材料,否则终止合同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从防范法律风险来看,企业在用工方面应注意劳动合同签订、规章制度制定、证据固定保留等问题,便于日后纠纷化解,防止企业陷入拉锯战。即使企业陷入经营困境,在初期可以通过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采取轮岗、撤并、降薪等方式,减轻用工压力。经营情况持续走低后,通过依法采取解除合同、裁员、终止劳动合同的方式,缓解企业用工压力,降低企业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