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研讨

君志合理论研究|关联企业与已进入重整执行的企业的合并破产可行性问题研究—以A公司与B公司为研究对象

发布时间:2023-09-06 来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一、摘要
本论文全面分析了关联企业与已进入重整执行的企业合并破产的可能性和影响。我们从法律、经济和社会三个角度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首先,我们详细探讨了现行法规对此类合并破产的规定和限制。接着,我们从经济角度考虑,评估了合并破产对企业及其债权人可能产生的影响。此外,我们还考虑了此类行为可能带来的社会问题,比如是否会引发不公平竞争、是否会对小股东造成损害等。最后,我们从价值取向角度分析了这种合并破产可能对各方的影响。
综合以上考虑,我们得出结论:关联企业不应当与已进入重整执行的企业合并破产。首先,从法律角度看,此类行为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在发生价值冲突的情况下,弱势方缺乏救济途径,且可能对债权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害。其次,从经济角度看,突破法人人格独立可能会导致资本市场的失效,不利于市场的公平竞争。此外,从价值取向和社会角度看,此类行为可能引发公众对企业的负面看法,不利于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因此,我们认为关联企业应当避免与已进入重整执行的企业合并破产。
关键词:关联企业、重整执行、合并破产、价值取向
二、重整执行与企业合并破产概述
1.重整执行的概念和原理
重整执行全称应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是破产重整程序的一个重要阶段,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实施重整计划,调整债务人与债权人的权益关系,使陷入经营困境的债务人企业得以复苏,避免其破产清算。这种机制旨在平衡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权益,保护企业价值,保障社会稳定。
从法律角度看,重整执行是破产法所规定的一种程序,通过这个程序,债务人可以在法院的监督下,对其负债和经营活动进行调整,以维持其继续经营的可能性。在此过程中,债权人也能尽可能地保全自己的权益,取得比直接清算可能更好的偿付。
从经济角度看,重整执行实质上是一种债务重组,通过调整债务结构,使企业摆脱破产的威胁,回到正常的经营轨道。同时,重整也可以防止企业的过早死亡,避免企业价值的破坏,以及由此可能引发的社会和经济问题。
总的来说,重整执行是一种以法律为手段,以维持企业存续和保护债权人权益为目标,
通过财务和经营活动的调整,以实现企业复苏和社会稳定的制度安排
2.企业实质合并破产的概念及起源
实质性合并破产(SubstantiveConsolidationBankruptcy)是一种破产法中的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律。这个程序主要应用于涉及多个法人实体(如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复杂破产案件。实质性合并破产允许法院在特定情况下,将多个独立的法人实体视为一个单一的经济单位进行处理,将其财产、债务和权利合并,然后一起进行清算或重整。实质性合并破产是在实际操作中诞生的概念,主要应对的是多法人实体之间的财务交织和操作混乱问题。如果一个公司集团内的各个法人实体之间的财务交易和操作混乱到无法明确各自的资产和债务,或者这些法人实体被用作规避债务或滥用公司形式的工具,法院就可能采用实质性合并破产的方式,将这些法人实体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实质性合并破产通常只在特殊情况下被使用,因为它会打破法人独立性的原则,可能影响到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法院在决定是否应用实质性合并破产时,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各法人实体之间的财务交织程度、债权人的期望、公平性等因素。
这个概念最早在美国的破产案件中被提出。其中,一个典型的案例是ChemicalBankNewYorkTrustCo.v.Kheel(化学银行纽约信托公司诉Kheel案)。在这个案例中,化学银行纽约信托公司作为债权人,他们发起了对几家关联公司的破产申请。这些公司之间的财务交织程度极高,法院发现,如果对每个实体分别进行清算,将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资源,而且可能会对债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因此,法院决定将这些公司实质性合并,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破产处理。这个案例在美国破产法的发展中具有重要意义,它首次确立了实质性合并破产的法律原则,为后来的破产案件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然而,尽管实质性合并破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最有效的处理方式,但是由于它可能会破坏法人独立性的原则,影响到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因此在实践中使用时需要十分谨慎。法院在决定是否采用实质性合并破产时,通常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各法人实体之间的财务交织程度、债权人的期望、公平性等。
另外,实质性合并破产的基本原则和应用条件在美国破产法典(UnitedStatesBankruptcyCode)的第302条(Section302)中也得到了反映和规定。根据美国破产法典,法院可以在以下情况下判决实质性合并破产:1)如果实质性合并可以带来公平和效率,2)如果各个法人实体之间的财务交织程度较高,3)如果债权人认同或者至少不反对实质性合并。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于实质合并破产都有各自的规定,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性和有效性。欧洲联盟的欧洲破产条例(EuropeanInsolvencyRegulation)欧洲破产条例虽然并未具体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规定,但在第26条中提及了有关联合程序(concordatproceedings)的规定。联合程序是指涉及多个相关实体的破产程序,允许对它们进行协调处理。虽然联合程序并非严格等同于实质性合并破产,但它们在某种程度上涉及处理具有关联的法人实体的问题。而例如、德国、英国、加拿大等国对于实质合并破产的适用和决定,均主要依赖先前的判例和司法实践。法院会综合考虑关联公司之间的经济实质关系、财务交织程度以及其他相关因素,来决定是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
这些法规的制定旨在保护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确保实质性合并破产的公平性和效率性。通过明确实质性合并破产的概念和适用条件,这些法规为处理涉及多个法人实体的破产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确保在复杂的商业环境中能够进行合理的债务清算或重整,并平衡各利益相关方之间的权益。
三、国内法律的实施和现状执行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尽管目前并未有对于实质合并进行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款,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中,我们可以看到原则性的要求。对于实质合并的具体实施过程,各地法院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台了更为详细的实施细则。
在探讨本文的论题时,《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指引》《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以及《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操作指引》的通知》都给我们提供了重要的参考。在这些文献中,我们都可以看到一条明确的规定:“重整计划已经被批准或者已经宣告破产的关联企业成员,不参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
这项规定有着深远的含义。首先,这意味着我国法院在处理企业重整执行时,将会对已经宣告破产或者重整计划已经被批准的企业给予特殊对待。这些企业将不再参与其他关联企业的合并重整,也就是说,一旦一家企业的破产重整计划得到了批准,或者已经正式宣告破产,那么该企业就会被排除在其他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范畴之外。这样的规定,可以理解为对破产企业的一种保护,避免了它们在复杂的合并重整过程中再次陷入混乱。
其次,从更广泛的角度来看,这项规定也表明了我国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重整时,对于实质合并的谨慎态度。对于实质合并的实施,需要谨慎考虑并评估其可能带来的风险和影响,尤其是在处理关联企业的重整执行时。这样的规定,强调了在处理破产重整时,不能忽视已经进入重整执行的企业,而应当尊重和保护它们的权益。
因此,基于这些规定和考虑,我认为在我国的破产实际执行中,“关联企业与已进入重整执行的企业的合并破产”并不属于法院认可的实质合并范围。这既是对已经宣告破产或重整计划被批准的企业的保护,也是对实质合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的一种预防。
总结起来,实质合并在我国的破产法律中是一个相对复杂和微妙的问题。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进行规定,但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和各地法院的实施细则,我们可以看到对实质合并的原则性要求和详细操作规定。并且,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审慎判断,确保合并过程公正、公平,同时保护好各方利益。
四、某企业(A公司)与关联公司(B公司)的背景介绍
A公司成立于2008年12月25日,从事房地产开发。2012年2月,A分立为出B公司。A公司的工商内档显示,在公司分立时,登记在A公司名下的部分房产及所在土地的使用权(以下简称涉案不动产),归属B公司,但是未办理不动产过户登记。
C公司系该A公司开发的某小区三期项目的承包方。2014年12月,C公司向浦发银行借款5000万元,A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归属于B酒店的涉案不动产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A公司同时为担保人。
2015年2月,B公司向浦发银行某分行借款4500万元,A公司以登记在其名下的、归属于B的涉案不动产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A公司同时为担保人。
2016年8月3日,当地人民法院受理了当地县财政局对A公司的重整申请,同日指定管理人。
2017年7月7日,该县人民法院裁定批准了A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在重整计划草案中,并未将登记在A公司名下、但实际归属于B公司的涉案不动产列入破产财产范围,该9500万仅在A公司担保人范围内被认定为普通债权。
另查明,A的实际控制人为陈某,B酒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大股东(持股比例73%)亦为陈某。
五、论证和讨论
1.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利弊评估
(一)实质合并破产的优点:
清算效率提升:在两个公司的资产和负债交织且难以区分的情况下,实质合并破产可以显著提高清算效率。相比独立清算,不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资源去识别和分割各自的财务状况。这样的效率提升会减少涉诉的时间,对于所有参与方来说,都可以在更短的时间内达成最终的结算结果,减少时间的消耗,从而减少额外的法律费用和可能的财务损失;资产池扩大:实质合并破产将两家公司的资产合并到同一个资产池,这将有可能增加可用于偿还债权人的总资产,从而提高债权人的回款率。此外,通过实质合并破产,可以对共享的资产进行整体的管理和运营,可能能更好地保护和提升资产的价值,进一步提高债权人的回款率;公平性增强:实质合并破产能够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实现债权人之间的公平。如果A公司和B公司的财务状况差距较大,单独破产可能会导致部分债权人得到更高的偿还比例,而其他债权人却无法得到足够的偿还。实质合并破产可以避免这种情况,更好地平衡各方利益;避免资产过度流失:在分开清算的情况下,可能会因为处理交叉债务和财产问题而导致一部分资产流失或价值降低。而实质合并破产可以避免这种情况,通过统一管理和处置资产,保护资产的价值,避免过度流失。
(二)实质合并破产的缺点:
法律复杂性和成本增加:实质合并破产可能会引入许多复杂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并后的公司股东权益的处理,各自公司责任的分配等等。这些问题可能需要大量的法律工作,比如提出法律意见,进行法律调查,编制法律文件等,这将大大增加破产过程的成本,包括法律服务费用,时间成本以及由于法律风险可能导致的财务损失等;股东权益可能受损:对于财务状况相对较好的公司,其股东在实质合并破产中可能会面临权益受损的风险。因为合并后的资产池可能无法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而在独立破产的情况下,财务较好的公司的股东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剩余资产;可能引发债权人反对:如果部分债权人认为实质合并破产可能会降低他们的回款比例,他们可能会选择反对实质合并破产,这可能会导致破产过程更加复杂和困难,甚至可能引发额外的法律争议;必然影响企业重组:一旦启动实质合并破产,可能会对A公司正在进行的重整执行造成极大冲击,因为这一举动可能彻底打乱已有的重整计划。在重整执行过程中,A公司已经与债权人,投资者,以及其他相关方进行了深入的谈判,设定了详尽的财务重整计划,并对外部环境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实质合并破产可能会使所有这些努力付诸东流,导致A公司的重整步骤出现严重滞后。
2.A公司与B公司合并破产的可行性论证
就本文中的案例企业而言,如想要进行重整期间的实质合并必将面临以下问题: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不同的公司之间,即使有共同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也应当保持其独立性。所以,就法律地位而言,B公司并不能因为陈某是共同的控制人就自动加入A公司的重整执行;2.A公司在重整执行过程中,归属于B公司的不动产并没有被认定为破产企业资产,一直相关的债权亦因A公司担保人的身份而认定为普通债权;3.重整执行通常是针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的。就本案而言,A公司是债务人,而B公司并非债务人,所以通常情况下B公司不会直接参与A公司的重整执行。即使,能够证明B公司的资产实际上属于A公司,或者两家公司的运营实际上高度混同,也仅仅是有理由要求B公司参与到重整执行中;4.B公司本身主要价值在土地房产,而该部分房产以经抵押,并不能保证B公司进行实质合并后可以增加A公司债权人利益;5.从价值比例考虑,A公司已经入重整阶段各项事务有序推进,一旦与B公司实质合并破产,这无疑会增加公司重整的难度以及成本,这对于一个处于重整阶段的企业来说无疑是致命的。
六、结论与建议
1.对研究问题的回答和主要结论总结
综上,在考虑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时,需要认识到这种做法可能对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尽管实质合并破产可以整合债务和资产,并提供更高的效率和协调性,但在价值位阶中程序正义与秩序价值仍高于效率价值,一味追求效率可能打乱原有的重整计划,影响破产程序的稳定性和正常运营。实质合并破产可能引发债权人的反对,尤其是当债权人认为合并可能降低他们的回款比例时。这可能导致破产程序的复杂化,增加法律争议和延长处理时间。因此,保持独立的破产程序可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维持程序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此外,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可能违背破产法中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独立的破产程序有助于确保债权人在资产分配中得到公平对待,并保持破产程序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基于稳定性大于风险的原则,从维护债权人利益和破产程序稳定性的角度来看,关联企业不应与重整计划执行中的企业合并破产。这样可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降低法律纠纷和不确定性的风险,为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更有利的环境。
2.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实践建议
关联企业与重整计划执行中的企业虽然在实质合并破产中可能存在困难,但可以通过在程序正义的层面寻找路径,通过更详细的法律规定来应对这一情况,并采取具体规定的方式来处理它们之间的关联。
在法律层面,可以考虑以下措施:
明确关联企业的定义和范围:法律可以明确定义关联企业,并为关联企业与重整中企业之间的关系和责任进行详细规定。这包括关联企业的财务交易、资产转移以及债务的归属等方面的规定。
制定具体的实质合并程序:法律可以规定关于实质合并破产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这可以包括必要的程序步骤、法院审查的标准和程序,以及债权人的权益保护机制等。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可以提供更明确的指导和保障,以应对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实际情况。
债权人保护的机制:法律应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这可以对不同企业债权人在各自企业明确债权内拥有优先权的方式尽量确保债权人在实质合并破产中的利益不受损害,并能够公平地分享资产分配。
法院审查和裁量权的行使:法律可以赋予法院在实质合并破产案件中更广泛的审查和裁量权。这样可以确保法院能够综合考虑各方利益,根据具体情况和公平原则作出适当的决策,以维护债权人权益和程序正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具体规定应该基于对各种利益相关方权益的平衡和公正考虑,同时尊重其他相关法律原则和规定。制定这些规定时,应该充分考虑实质合并破产的复杂性和潜在的风险,以确保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并维护程序的公平性和正义性。
七、结语
在深度分析法律、经济和社会层面之后,我们得出一个关键的结论:关联企业不应当与已进入重整执行的企业合并破产。同时,我们也获得了重要的启示:对企业合并破产的理解不仅仅需要从单一角度进行,更应深度解读多元化的影响因素。法律的精神总是在寻找平衡,试图保护每一个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在未有明确法规指引的情况下,尤其是在涉及到重整执行企业和关联企业的合并破产时,我们必须保持警惕。在法律的界限内游走,这无疑是对弱势方,尤其是债权人的一种保护。从经济视角,我们必须关注资本市场的公平性。一旦破坏了法人人格独立,市场的公平竞争可能会受到威胁。破产合并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可能会引发资本市场的混乱,从而破坏市场的稳定性。然而,仅仅着眼于法律和经济,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必须站在更广阔的社会角度,去理解这种行为可能引发的公众观感。任何企业,都无法孤立于社会而存在,无法忽视公众的观点。合并破产行为可能引发社会的不满,对企业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也将对社会的公平和稳定构成威胁。
我们的研究旅程并未结束,未来的挑战和可能性都需要我们去探索和应对。在法律的引导下,经济的稳健中,社会的支持下,我们需要以更有责任感和远见的眼光,去寻找企业发展的新路径,推动更公平、更稳定的社会秩序。愿此研究能为未来的研究者照亮道路,为法律界和企业界提供有益的指引。我们尊重企业自主决策的权利,但我们同时坚信,在法律、经济和社会的三位一体中,寻找一条兼顾企业生存、债权人权益和社会公平的道路至关重要。我们也希望,企业在面临重大决策时,能够考虑到这些复杂的因素,积极寻找和平衡各方的利益,从而实现长久而可持续的发展。本研究的目标并非是定论,而是引发我们对此类复杂问题的深度思考,并为未来的相关研究提供一个基础和方向。只有深度理解和平衡各方的利益,我们才能实现真正的公平和稳定,为我们的社会打造一个更美好的未来。
参考文献:
【1】王静.《实质合并适⽤标准体系之重构破产池语》.月旦财经政法杂志.2021,5.
【2】陈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规则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20.
【3】詹姆斯·怀特.《美国破产法》.韩长印,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操作指引>的通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12
【5】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9
【6】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工作指引》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9

作者:黄彬、杨志华、张毛丽、范星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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