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8月11日,河北保定容城县贾光乡发生了一起令人扼腕叹息的交通事故。一名11岁小男孩“球球”跟随父亲以及自行车车队在双向公路上行驶时速约37km/h,在接近中线时男孩不慎摔车进入对面车道,遭对向行驶汽车碾压身亡。车辆行车记录仪显示,汽车时速为52km/h。
一、碾压司机是否要承担刑事责任?
从现有的案件信息来看,我认为司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属意外事件,司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理由如下:
就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而言,需发生在公共交通道路范围内,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具体到本案依据《刑法》第133条、《交通肇事司法解释》第2条第1款,司机若要构成交通肇事罪首先应被认定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就本案现有信息显示,自行车一方存在如下违规行为:1.机动车道占道并行;2.被碾压者“球球”未满12周岁;3.自行车时速约37km/h较快。机动车一方在对向车道以时速52km/h行驶,并无明显过错。就现有案情来看司机在此次事故中应为无责或次责。从客观违法阶层而言,司机该正常驾驶行为并无实害性或者创设不应有的危险,不应被认定为危害行为而更符合生活行为。
另外,该碾压行为应属于意外事件。根据行车记录仪显示,球球倒地时距离机动车已经较近,车辆的相对速度接近90km/h,加上司机反应的时间,车子的制动距离等因素,该碾压行为并非出于司机的故意或过失,而更符合意外事件的特征。
更新的信息提到该发生事故路段为未开通路段,言下之意该案件不应认定为交通事故,应属伤害案件,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既然是未通行路段为何车辆可以进入?为何没有设置围栏?既然车辆在持续正常通行,我认为还是依照交通事故进行处理更为合适。
二、民事责任的认定
本案中11岁“球球”的父亲作为其法定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对机动车司机而言,依据道交法,如果司机被判定为次责则会按照相应比例承担责任,即使司机被认定为无责,司机不存在过错,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司机也应承担不超过10%的责任。
具体责任的划分还要根据司法机关依据录像视频、司法鉴定结果等具体证据材料确定具体的责任比例,依据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来进行赔偿。
情理与法理之争是一个古老的话题,本案中的球球无疑是不幸的,球球的父亲家人也是不幸的,但本案中的司机也是无辜的。据潇湘晨报消息,案涉司机仍在看守所,刑警方意思为让双方先协商,无论出于调查清楚案情抑或是安抚死者家属情绪这种做法也无可厚非,但重要的是刑法作为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其谦抑性,可能司机的锒铛入狱能平息了家属的怒火,案件得以“和平解决”,但法理向情理让步的判决时对司法公信力最大的亵渎。
本文作者:黄燕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