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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研讨

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发生竞合时,是否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发布时间:2024-09-27 来源: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

现实生活中,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的情况时有发生。诸如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非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在工作场所被外来人员打伤,乘坐单位车辆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等等,那么在这种既构成侵权,又构成工伤的情况下,被侵权人究竟可以获得哪些赔偿呢?

案例:蒋某于入职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2022年10月,蒋某在外出执行工作任务时与李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蒋某受伤。经认定,李某负主要责任,蒋某负次要责任。后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该仲裁委作出工伤决定书认定蒋某属于工伤。

一、蒋某蒋某能否获得“双重”赔偿呢?

蒋某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与人身损害赔偿。蒋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虽是一个法律事实,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之中。

其一,基于工伤事故的发生,蒋某与A公司之间形成工伤保险赔偿关系,蒋某享有工伤保险赔偿请求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A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蒋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实行无过错原则,即在蒋某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时,就有权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待遇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食宿费、康复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1-6级)、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等。

其二,基于李某的侵权行为而形成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身损害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实行过错相抵,蒋某作为被侵权人,有权要求李某承担民事侵权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二、医疗费能否也获得“双重”赔偿呢?

一般来说,当被侵权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可以同时主张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但是医疗费部分却无法获得“双重”赔偿。

在《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的,其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按照确定的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超过第三人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因此,蒋某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其医疗费应当由李某根据其责任大小依法承担,而对于超过李某责任部分的医疗费,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进行支付。

综上所述,当第三人侵权与工伤竞合时,被侵权人可以同时主张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虽赔偿情况较为复杂。但劳动者应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明确自己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确保自己得到应有的补偿。

本文作者:刘梦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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