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先生是许昌市某建筑工地的一名农民工,工作班组是“地坪班组”。2020年10月的某天,刘先生在工地工作时因运送水泥浆的工程施工车出现故障导致水泥溅入眼中,被认定为7级伤残。在自己和家人多次维权无果后委托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付红丽、蔡世豪律师进行维权。经过律师的努力,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判决劳务承包公司需赔付刘某40万余元,但强制执行时发现该公司的资产不足。该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过律师对该公司的工商查档发现在刘先生受伤之后该公司的一人股东进行过两次更换。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律师代理当事人向建安区法院提交了增加被执行人申请书,将三个历任被执行公司的一人股东均作为增加的被执行人予以申请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公司被迫主动履行执行款,本案得以执行完毕。
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刘先生将一面锦旗送到了付红丽、蔡世豪律师手中,对付红丽、蔡世豪律师的帮助表示真诚的感谢。“百姓的好律师,法律的守护神”,这普通的12个字,充分表达了当事人激动的心情。
付红丽、蔡世豪律师认为,不论何种方式的感谢,既是对自己的褒奖、鼓励,也是不断的鞭挞,激励自己不断提升自我的强大动力。唯有戒骄戒躁,谦虚谨慎,时刻怀揣一颗谦卑的心,多学习身边人的优点,取长补短,多深耕专业服务能力,多提升专业服务水平,才能更好的为当事人提供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